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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心!出租车驾车撞行人,一人不幸身亡……

2019-11-15 11:45|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4305| 评论: 0

摘要: 2019年11月13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一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机动车驾驶人送往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2019年1月26日06时30分许,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电话:在宁明往凭祥方向那毛村路段,一辆 ...

    2019年11月13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一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机动车驾驶人送往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2019年1月26日06时30分许,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报警电话:在宁明往凭祥方向那毛村路段,一辆桂FYD5**出租车碰撞到行人,行人受伤情况不详,已通知120前往,要求出警处理。接警后,该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事故现场一片狼藉,经询问得知:当天早上6时30分许,肇事车辆驾驶人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FYD5**小型轿车(出租车)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那毛路口(施工路段),碰撞到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林某某两人,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及出租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谭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前来处理,行人林某某则被送往宁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随后,民警将谭某某、林某某的血液送往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从谭某某、林某某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血液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谭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3分的状态下依然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人刘某某、林某某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未靠路边行走,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大队作出如下认定:谭某某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1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决定。2019年11月13日,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谭某某送往宁明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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