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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之后就想跑?崇左交警---休想!

2019-11-25 11:49|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3931| 评论: 0

摘要: 2019年11月20日晚,因肇事逃逸的黄某强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送往崇左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9月24日凌晨,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黄先生报警称:在崇左市江州区城南八路甜蜜方小区,一辆停 ...

    2019年11月20日晚,因肇事逃逸的黄某强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送往崇左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9月24日凌晨,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黄先生报警称:在崇左市江州区城南八路甜蜜方小区,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被一辆白色起亚小车碰撞,现场起亚小车驾驶人不见踪影,要求出警处理。

    接警后,该大队值班民警立即组织事故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事故处理民警、辅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利用警务通对停留在事故现场的桂FPK8**起亚小轿车进行查询,查询到该车属于黄某强,通过电话联系到肇事嫌疑人黄某强,要求黄某强到该大队配合调查。经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进行侦查核实:2019年9月24日300分许,黄某强驾驶车牌号为桂FPK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金鸡路甜蜜方小区大门前附近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桂FLS9**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由于推力的作用,使被撞的小轿车再与前方停放在路边的桂FE55**小型越野客车和桂FAG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强未保护现场,而是弃车逃离现场,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该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桂FPK8**小型轿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黄某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黄某强行为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强行政拘留十日。目前黄某强已于2019年11月20日晚送往崇左市拘留所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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