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马某强处罚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月16日21时许,该大队执勤民警带队在江州区新民沿山路口前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对过往车辆逐一进行检查,随着时间的推移,直至凌晨12时许,一辆桂FA59**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沿山路向新民路驶来,执勤民警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在让驾驶人进行呼气时民警就从车内闻到一阵酒味,说话吞吞吐吐,神情紧张,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随即对驾驶人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经呼气检测显示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该名驾驶人名叫马某强。随后,执勤民警依法扣留马某强驾驶的车辆,并通知其携带有关证件到该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2019年10月29日,马某强来大队处理违法时,经系统查询发现马某强在2017年因酒后驾驶被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处理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11月21日,该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马某强处罚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GMT+8, 2024-3-28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