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直是大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引发的源头,为保障市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大力度打击对酒驾醉驾严重违法行为,2020年6月29日,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将一名醉酒后危险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的犯罪驾驶员进行拘役。 2019年8月18日,凌某辉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友谊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友谊华门新都对面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苏某华驾驶的江州091**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凌某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但凌某辉在群众报警后未驶离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在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驾驶员凌某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凌某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于2020年6月29日送往崇左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
GMT+8, 2024-4-20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