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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区之痛:崇左市扶绥县“2021.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通报

2021-8-31 08:32|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7743| 评论: 0

摘要: 2021年04月12日,在崇左市扶绥县城区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2021年04月12日,在崇左市扶绥县城区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时成立了“2021.4.12”调查组开展了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4月12日上午8:12分,何某驾驶桂AS****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扶绥县城区青龙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青龙路与同正大道交叉路口,遇红灯信号停在左侧直行左转车道上等候绿灯通行;随后马某驾驶扶绥68***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何某(女,乘坐后座位置)、梁某(乘坐自装在前踏板位置可移动的儿童座椅上)沿以上路段,跟随前方其他两辆二轮电动车依次停在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右转车道上等候绿灯通行。当路口前方直行和左转信号灯绿灯亮时,何某驾车直行通过路口,马某驾车超越重型自卸货车进入路口后左转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保险杠右前角与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使二轮电动自行车失控,驾乘人员倒地后被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梁某当场死亡,马某、何某(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三、(一)直接原因: 

1)马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超员载人、搭载儿童未使用固定座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何某驾驶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乘车人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间接原因:

货物运输企业对挂靠公司的货运车辆动态运行监管不到位,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加装加高车箱栏板、拆除前保险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成为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

 

三、对策措施

下一步,崇左交警将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风险防控。结合当地研判情况,对县城区有货车通行的道路进行全面排查,一个星期内设置完善相关交通标志牌。同时,尽快落实城区空港大道理工学院前路段交通信号灯安装工作;其次,崇左交警将全面排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安全管理设施缺失等隐患,及时通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最后,崇左交警将深入重点客货运企业,集中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督促企业检查客车轮胎、安全带完好情况,严防重点车辆、驾驶人“带病”上路。

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涉及大货车的交通事故死亡率、重伤率往往更高,但只要了解大货车的盲区学会规避,则可以远离危险



遇到大货车如何安全驾驶:

1、不越线停车。白色停止线,是守护大家安全的生命线,请牢记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无论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应该停在停止线以内,不可越线停留。

2、不能与大货车同时进入路口。无论是对行人还是对机动车而言,都应该与大车保持安全距离,比如不要长时间与大车并行,更不要与大车抢行。

3、各行其道。摩托车、非机动车在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必须驶入专用车道内,在没有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则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各行其道,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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