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6日21时36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健路民族高中至民族医院路段开展车辆整治过程中,黄某鉴驾驶车牌为桂F6***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拦下该车检查,经检查后发现黄某鉴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决定给予驾驶人黄某鉴罚款300元,拖移机动车的处罚。 交警提示: ·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记9分,罚款金额200元,拖移车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罚款金额200元,扣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300元罚款,拖移车辆,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GMT+8, 2024-4-28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