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严某某驾驶桂FH****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丽江路由滨江世纪城方向往白沙街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丽江路白沙街路口处,严某某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农某某驾驶的桂AE****号小型轿车,致使桂AE****小型轿车向前追尾碰撞周某某驾驶的桂FT****号小型轿车,造成三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严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农某某、周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都说“距离产生美”在行车过程中中也是同样的道理,由于影响制动停车距离的因素很多,如车速、路况、天气、载重和司机反应等,所以需要保持的安全距离,一旦车距过近就容易出事。 |
GMT+8, 2024-4-29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