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15日02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P***6的小型轿车(搭载:麻某)沿崇左市江州区体育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崇左市东盟大道与体育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崇左市东盟大道左转弯车道东往西方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M***8的小型轿车(搭载: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麻某、颗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黄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麻某无责任;当事人赖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希望广大驾驶人宁等三分不抢一秒,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切勿闯红灯,无论是开车还是骑电车,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生命只有一次,切勿拿生命去赶路。 |
GMT+8, 2024-4-28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