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22时4分,陆某驾驶桂F****9小型轿车沿国道322线,由宁明县城中镇宜景小区往宁明县城中镇万晟商业广场方向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宁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当天对驾驶人陆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结果为47mg/100ml,达到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标准值范围内,属于饮酒后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陆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提醒:各位机动车驾驶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酒驾,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希望大家酒后务必要放下车钥匙,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
GMT+8, 2024-4-27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