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18日20时09分许,许某艳驾驶桂F****8号小型轿车沿G243线由桃城镇镇政府方向往北三村方向行驶,骆某芝驾驶大新***8号二轮电动自行车与许某艳驾驶的车辆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G243线1684公里300米路段时,骆某芝驾驶大新***8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左转弯与许某艳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骆某芝受伤及手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骆某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许某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当事人骆某芝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许某艳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夜间行车最重要的是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路况减速慢行...... |
GMT+8, 2024-4-27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