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10时08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上映街叉路口至上映乡卫生院路段开展路面整治过程中,许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执勤人员拦下该车检查,经检查发现许某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决定给予驾驶人许某某罚款2590元,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 交警提示: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宛如一颗“移动炸弹”,是严重交通违法,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受严惩! |
GMT+8, 2024-4-28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