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载有货物的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行驶至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辖区S215省道路段时被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后经过交警查证: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都属于货运性质的车辆,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金5000元的处罚及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人必须将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营运车驾驶人更应该承担起安全责任。 |
GMT+8, 2024-4-28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