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属于校车驾驶人在参加审验时,应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5、一寸白底彩照1张; ◆温馨提示: 1、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A、B类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上诉1-3项在参加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需本人办理,不能委托 二、所需费用:无。 办理地址:崇左市沿山路121号 联系电话:0771-7833295 |
GMT+8, 2023-6-10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