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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2021.6.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通报

2021-10-29 09:35| 发布者: czjtaq_admin| 查看: 4932| 评论: 0

摘要: 2021年6月3日17时许,在崇左市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36km+150m(宁明县北江乡那小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互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16317时许,在崇左市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36km+150m(宁明县北江乡那小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互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106031702分许,郑某飞驾驶桂AK***0号小型轿车(搭载乘员陈某春、郑某武、许某红等3人)沿国道322线由南宁方向往凭祥方向行驶,行驶至宁明县辖区国道322线2236Km+350m(北江乡那小村桥新屯)路段,与对向行驶黄某业驾驶的桂A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武、许某红当场死亡,郑某飞、陈某春受伤(其中郑某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703分许,韦某添驾驶桂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322线由南宁方向往凭祥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发现前方事故现场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后与桂AD***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二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郑某飞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业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二)二次事故原因:韦某添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题整改措施

 

下一步,宁明县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全县范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教育专项行动,以辖区国省道和农村道路为重心,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强化路面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清零,着力补齐道路交通安全短板,防范化解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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